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路径初探
阅读次数:53 时间: 2024-11-11
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的工具,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具有权威性和命令式等特征;内部审计是组织治理的内部工具,主要以引导、支持和保障为主要手段以追求更优的价值目标。虽然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在审计主体、审计权限以及工作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但二者都使用相同的审计方法,依据相同的法律法规,具有共同的审计目标,审计成果是可以共享的。只不过审计机关从外部视角,宏观评价经济活动;内部审计从组织内部出发,监督和评价组织具体的经济行为。国家审计可以对内部审计进行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也可以为审计机关提供审计成果,它们是相互促进的统一体,这一点是二者实现协同的前提。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之间存在法定的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国家审计可以有效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和内部审计人员综合素质。内部审计结果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国家审计提供了便利,可以节约审计时间,提高审计效率。因此,相同的审计目标和互补的审计视角,为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开展协同提供了极大的可操作性。
一、新时代对审计工作的新要求
(一)审计协同是实现审计全覆盖的必由之路。2014年,“审计全覆盖”这一概念首次出现在国务院政府文件中。2019年6月,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拓展审计监督广度和深度,消除监督盲区。然而在实践中,一方面由于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国家审计不可能面面俱到,覆盖到所有单位和全部资金。尤其是针对一些资金体量大,业务往来频繁以及下属单位数量多的单位,审计机关受制于自身条件,要想审深审透,往往难以应付。另一方面,内部审计部门要对本单位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国有资产和资金的运用情况以及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如果能够利用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成果,就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审计机关通过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可以促进被审计单位规范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有助于内部审计发挥在审计全覆盖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审计协同是护航审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2018年5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这一要求体现了统筹审计资源的观点,有利于减少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而且,一些政策文件也对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协同提供了指导措施,比如《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并在规定中对内部审计工作成果的运用、各审计主体职能职责权限等方面进行了具体阐述,为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如何协同指明了方向。综上,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协同与中央指示精神深度契合,是实现审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正确选择。
(三)审计协同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内部审计不仅仅是所在组织规范管理、完善内控、防范风险和提质增效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治理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由于内部审计人员对组织内部的工作流程,机构设置和运行管理等非常熟悉,更容易发现体制机制性问题。领导层可以根据内部审计结果,积极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组织效益。审计机关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有助于推动各单位内部审计及时发现问题,通过整改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提高治理能力,从而推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提升。
二、审计协同可能存在的困难
审计协同作为一项新提出的命题,目前仍在探索起步阶段。协同路径有不少的阻碍,比如各方面法规制度不够健全,传统合作只停留在表面,一些技术性和创新性方法有待完善等等。
(一)审计协同工作机制缺失。一是缺乏审计协同相关制度措施。虽然目前审计机关已重视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的协同作用,并将其纳入年度工作内容,但尚未制定相关制度以及工作措施,导致审计协同无法可依,工作难以量化,实际效果参差不齐。二是督查工作执行不到位。一些审计机关虽已加大对被审计单位审计协同工作情况的考核评价力度,但往往流于形式,重检查轻整改,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改。
(二)内审成果利用率低。虽然审计机关重视内部审计成果运用,但由于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内部审计独立性问题,当审计机关开展国家审计时,很少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反而选择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开展审计工作,造成了审计资源的浪费。一方面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较差,受重视程度低,在组织内部往往受制于人,不能毫无顾忌地进行经济监督。因此内部审计成果的可靠性、合理性较低。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侧重点不同,导致审计成果运用难度极大。
(三)沟通协调机制不畅通。审计机关与内审部门往往缺乏良好的沟通与协作。比如,内审部门在制定内部审计计划时,通常没有向审计机关咨询,只是围绕自身需求,确定内审项目;虽建立了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资料向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制度,但审计机关在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对其备案资料缺乏研究和分析,未统筹考虑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备案资料被束之高阁,未能达到理想的协同效果。
(四)缺乏足够的审计人才支撑。目前我国审计人才缺口较大,无论是国家审计还是内部审计都存在审计任务与审计人员配比失衡的问题,以及审计业务工作繁重与审计人员短缺的矛盾,难以保证高质量审计。此外,审计模式的更迭变化,大数据审计的渗入,沟通合作能力,都对审计人员提出新的挑战。审计人员作为审计协同工作的直接参与者,其自身的专业水平、沟通能力以及学习能力都是审计协同的关键因素,而目前我国审计人员的总体水平离工作要求有一定差距,导致审计协同的实效性大打折扣。
三、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路径的思考
(一)建立健全审计协同工作机制。一是审计机关应制定审计协同工作指南,明确审计协同的目标任务、工作措施、流程管理和组织保障等,并下发到审计工作人员的手中,让他们研究学习;组织编写审计协同案例,供内审部门进行借鉴和参考。二是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机制建设。审计机关应认真履行内部审计指导和监督职能,依法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业务指导和监督。被审计单位每年应当将内审计划、统计报表、工作总结、内审报告和整改报告等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在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要充分利用对备案资料的分析结果,统筹考虑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情况,合理确定审计对象、审计频次和审计时间等。三是内审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的工作机制,推动内审人员参与国家审计工作,在协同工作的实践中,拓展视野,共同进步。
(二)加强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人员之间的学习和沟通。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人员各有自身的优势,国家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和法规意识强,而内部审计人员对组织内部更了解,手段方法更能贴近实务。因此,要加强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人员的交流和学习,提高审计协同效果。一是审计机关可以定期对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培训,提升其专业能力,进而提高内部审计成果的可信赖度;二是通过交流国家审计人员可以更好地了解内部审计的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避免重复审计,提高审计效率。此外,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人员还要加强沟通,不仅是审计前沟通,还有审计中和审计后的沟通。有利于二者信息共享、制定计划、项目统筹、成果共用促进审计整改。
(三)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共同建立审计协同工作小组。审计机关在开展重大政策、重点领域、重要行业等方面审计时,要与内部审计力量充分结合,建立审计协同工作小组开展工作。协同审计工作小组要坚持以国家审计为领导主体,统筹制订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审计计划,将内审人员编入审计组,利用其优势提升审计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当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工作各自独立,没有交叉时,由各自独立完成;当二者的工作存在交叉时,便要由审计协同工作小组进行统一的安排,根据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的专长分配审计任务,协作完成审计工作。
(四)加强对审计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审计干部队伍,有利于促进审计监督力量整合。一是充实内部审计人才库。选好备齐具有审计、财务、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人员,为工作开展提供人才支持;二是强化能力提升,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等方式提高职业胜任能力;三是要加强信息技术的使用能力。现有的审计人员往往缺乏大数据审计的相关知识,这就对审计工作的协同开展产生了阻碍。因此加强大数据审计业务培训也是一项重点。
(五)强化审计成果利用协同。审计机关组织开展审计工作时,如果能充分应用内部审计的成果,就会避免交叉重复工作,进而显著提高国家审计的工作效率。对于内部审计发现并已经整改到位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对内部审计中审计深度不够、定性有偏差的情况,审计机关要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要求重新定性和作出相应处理;对内部审计发现但仍未纠正的问题,审计机关仍可以在审计报告中提出并要求其整改。尤其要注意的是,国家审计在运用内部审计的成果时,应当评估内部审计的可信赖程度,然后再判断是否使用内审的工作成果。
(六)积极推动审计整改协同。推行审计问题清单制度和审计整改跟踪等制度。一是针对国家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要求落实整改责任,开展自查自纠,放大审计整改成效,推动实现“审计一项、自查一批、整改一篇”的效果。二是要落实检查整改回访制度,通过建立整改台账、后续跟踪管理、开展督促检查和通报等方式,加强检查整改管理,强化审计协同工作质量和水平。
作者:乐陵市审计局 李金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