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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内部审计师协会章程

阅读次数:666   时间: 2022-12-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内部审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其英文译名Shandong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s 缩写为SDI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具有一定审计力量的部门、单位、社会团体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自愿结成的全省性的职业自律性组织,是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工作人员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管理、宣传、交流。即通过向会员提供优质服务,实行职业自律管理,加强内部审计宣传、开展省内外交流,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下,不断提升本会的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充分发挥现代内部审计理念引领者、职业代言人、实践推动者、智力支撑者的作用,以推动山东内部审计事业科学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

第五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山东省审计厅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地址: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调查研究内部审计发展中的新问题,提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贯彻实施中国内部审计准则、职业道德规范,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内部审计法制建设的意见建议。

(四)组织开展内部审计人员职业教育,推动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资格考试,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五)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开展内部审计宣传,办好协会网站和会刊。

(六)联系协调市、县级内部审计(师)协会工作。

(七)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开展省内外考察学习活动。

(八)提供内部审计咨询服务,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办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山东省审计厅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 单位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各市内部审计协会,具有一定审计力量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二) 个人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会:

1、具有审计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水平者;

2、在内部审计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的审计人员;

3、各级审计机关、内部审计(师)协会内部审计管理指导人员。

        (三) 特邀个人会员

有关的社会知名人士,经理事推荐,理事会讨论通过为本会特邀个人会员。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三)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向本会申请合法保护权;

(五) 参加本会举办的教育培训活动;

(六)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题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 会费档次:一档:3000元;二档:5000元;三档:10000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 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和专业学习任务;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1年不交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决定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或病故等原因需作更换和增补的事宜;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主要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本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办公会履行常务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内部审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与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和各有关单位保持联系,沟通信息;

(六) 办理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设立1名,由会员代表担任。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副理事长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政府资助,政府购买;

(三) 社会资助、捐赠;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社团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本会的资产和财务收支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会长办公会提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11月4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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